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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之“虾小弟”商标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0-06-10

文章来源:千慧知识产权

案由: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
原告:华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济南全城购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人)
案由: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图样:虾小弟
申请号:16699847
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龙虾(非活);甲壳动物(非活);多刺龙虾等。

案情介绍:

原告华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山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第16699847号“虾小弟及图”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19308号关于第16699847号“虾小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华山公司不服该项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与被诉决定具有利害关系的济南全城购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全城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华山公司就第219308号关于第16699847号“虾小弟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所提出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全城购公司提交的设计合同表明其在2015年4月6日委托他人设计“虾小弟及图”标识及设计定稿单日期为2015年4月10日,设计定稿单及设计手稿可以证明全城购公司委托他人设计的标识于2015年4月10日已创作完成。全城购公司对他人微信支付3000元的凭证可以作证设计合同的真实性。全城购公司对“虾小弟及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的著作权,诉争商标的申请损害了全城购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被告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告华山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诉争商标的“虾小弟及图”是原告独立创作设计,创作出来后立即委托武汉金蔷薇礼品包装有限公司加工生产“虾小弟”包装产品和瓶贴各50000套(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开始用于产品销售包装上。2015年4月13日,原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二、第三人设计稿的时间以及第三人提交的与原告商业往来证据的时间均晚于原告诉争商标申请时间,不存在剽窃第三人作品的可能。三、著作权不排斥相同作品共存,商标专用权保护在先注册,二者并不矛盾。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济南全城购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法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由湖北省潜江市华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华山水产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甲壳动物(非活);多刺龙虾等。后华山水产公司将诉争商标转让至华山公司名下,现诉争商标申请人为华山公司,华山水产公司于2018年3月5日注销,华山水产公司对诉争商标的权利及义务由华山公司享有和承担。

在法定异议期内,第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认为第三人享有“虾小弟及图”在先著作权,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关于该图形项目的经济往来关系,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侵犯了第三人的在先著作权。此外原告还大量抢注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设计图形,构成恶意抢注。

各方当事人均提交了相关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三人对“虾小弟及图”作品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诉争商标与第三人享有著作权的“虾小弟及图”作品完全相同,基本排除了原告与第三人均系独立创作完成的可能性。第三人提交的委托设计合同、创作手稿、微信支付设计款手机截图、邮件信息截图、受委托人给第三人员工的LOGO设计诉求问卷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其员工设计商标声明、创作手稿等证据,没有其他客观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综合两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可以确认第三人对“虾小弟及图”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第三人提交的设计合同及设计定稿单显示的日期,“虾小弟及图”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根据第三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以及送货单和结算单等证据,双方存在购销关系,原告有接触第三人“虾小弟及图”作品的可能性,故原告损害了第三人的在先著作权。

判决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华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借鉴意义:

对于在先权利人来讲,在进行美术作品设计时,需保留设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以便在后期维权时作为证据使用;在设计完成后,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官方形式保存作品图样及完成时间;对于代理机构来讲,需要了解美术作品创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证据形式,积极引导客户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收集、整理工作,以便在遇到相关案件时能够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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