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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1号店yhd.com”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千慧视点

发布时间:2019-09-20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基本案情


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广州淘信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家教服务、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2017年9月13日,新岗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称:“1号店”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人“1号店”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此,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分属不同类别,且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使用已在网络技术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所有的“1号店yhd.com”、“1号店The Store”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九十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微博搞笑排行榜”、“神庙逃亡”、“饿了么”、“应用宝”、“花呗”、“借呗”、“白条”、“天天果园”、“58到家”、“大众点评”、“芝麻信用”、“土巴兔”、“AA收款”、“韩后”、“优步”、“滴滴出行”、“航班管家”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上述商标多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或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或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实践中,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其他类别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例如“应用宝”、“饿了么ele.me”、“滴滴出行及图”、“韩后”、“电脑管家”等,且系争商标注册人并未就上述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则可以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已经形成的商誉的主观恶意。该行为属于本条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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