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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件】“F1H2O”和“F1”构成近似商标吗?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0-12-28

文章来源:知产北京

收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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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才能释放奔腾的灵魂?赛车带给人的“速度与激情”想来一定可以。前几日, F1“车王”迈克尔·舒马赫的儿子米克·舒马赫即将参加F1大赛的消息引起不少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在赛车领域,F1是FIA Formula 1 World Championship(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的简称,是指由国际汽车运动联合会举办的最高等级的年度系列场地赛车比赛。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一起商标行政案件,原告瑞士某公司就其在我国注册的第21003620号“F1H2O”商标被无效宣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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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为,“F1H2O”商标与第三人荷兰某公司在先注册的“F1”“F1 Formula1”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F1H2O”商标被宣告无效。原告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原告诉称

“F1H2O”显著识别部分不应仅认为是“F1”,该商标整体更易被认为是化学方程式。第三人荷兰某公司曾在瑞士、韩国、日本等国对“F1H2O”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申请,但均被认定与“F1”不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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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百度以“F1H2O”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结果均指向“F1H2O摩托艇世界锦标赛”,这项从1981年开始的国际赛事,迄今已拥有近40年的历史,代表了水上动力赛事的最高水平。“F1H2O摩托艇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F1汽车赛一起,被公认为具有最大影响力和最好收视率的世界四大体育赛事。因此“F1H2O”与“F1”的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F1H2O”和“F1”到底是否分得清?它们究竟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北京知产法院将进行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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