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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今后,产品局部也可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作者:范晓玉 审二庭

发布时间:2020-12-04

文章来源:知产北京

随着科技的进步,产品种类的多样和功能的完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升,审美水平提高,人们选择产品的考量因素不仅仅是产品功能,令人耳目一新的外观设计往往能够成为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保护外观设计对于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修改的专利法规定了保护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回应了当代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

1、何为局部外观设计


局部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创新设计。


从1984年我国专利法诞生,经过三次修订,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始终是产品整体外观设计。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014版《专利审查指南》也规定了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2015年我国启动第四次专利法修订,专家学者提出了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方案,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其中,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明确产品局部的设计属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及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


2、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意义



局部外观设计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保护客体。从权利保护客体的角度来讲,局部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可以进行区分,可以作为不同的权利保护客体独立存在,这是可以单独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前提。一直以来,我国都以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为保护客体,审查指南也指出不可分割或不能单独销售的产品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但随着组装加工企业的发展,载体的概念逐渐弱化,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传统理念逐渐受到了冲击。


局部外观设计具有产业价值。外观设计既具有功能性又具有美感,蕴含了设计者的智力劳动,作为产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直观体现产品特点、企业形象及品牌特征等。而一个企业的系列产品如汽车等,常常具有相同的局部外观设计,该局部设计能够体现企业具有连续和继承的设计理念,有利于树立可信的品牌形象,提高消费者忠诚度;而受功能性影响较大的产品或较为成熟的产品的设计空间往往有限,企业的创新之处恰恰体现在局部外观设计,并非产品整体的更改。多年实践证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有效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人民群众对于优秀的外观设计专利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科学完善迫在眉睫。


保护局部外观设计满足信息化需求。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GUI产品外观设计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虽然2014年修订的专利法将GUI纳入增加了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在仅保护整体外观设计的制度之下,GUI须与整体产品的其他设计结合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体现了整体保护的局限性,无法满足信息化时代及设计载体更加多元化的需求。


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与国际接轨。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设计了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制度,随着国际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各国及各地区的企业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多国已经设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情况下,我国如果不设立相应的制度,将会影响国内设计者的创新活力,进而影响中国企业在国际的竞争力,因此专利制度也应与国际接轨。


3、局部外观设计缺失的后果



局部外观设计空白造成优先权不公平问题。设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通常通过实线和虚线结合的方式绘制视图,但仅保护整体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况下,申请人只能对绘图会做出相应的改变,而主题也可能就此发生变化,申请人也就不能获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当国内的申请日向他国主张优先权时,又会因其整体保护的内容导致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存在差异,进而影响优先权的获得。


整体外观设计存在近似判断困境。在司法实践中,仅保护整体外观设计的制度下,侵权案件中,局部设计如果作为整体外观设计的创新点但不处于显著部位,或者侵权人为了规避侵权,仅在其他对视觉效果影响显著的非创新部分进行增删调整时,侵权判断就会出现困境。在现行的近似判断规则下,局部设计的差异是否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存在一定主观性,增加了结论的不确定性。


可见,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4、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

会带来的变化



我们应认识到,仅仅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条款并非一劳永逸,也不可高枕无忧,需抱有审慎的态度,通过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研究探讨,多方论证,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应当警惕过分扩大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否任何部位和位置都可以受到保护,有待后续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研究确定。之后涉及到的授权确权和侵权过程的判断主体及判断标准都需进一步研究,申请材料等程序性事项也应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较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判断标准,保护客体的不同会影响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规则,对于外观设计侵权的案件,一般采用混淆标准,即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或误购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必要条件,2006版审查指南规定了如果一般消费者会将被比设计和在先设计误认、混同,则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显然不具有显著的影响。而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将会动摇混淆标准,严格的混淆标准无法适用局部外观设计,混淆标准在于设计的识别功能,但设计的本质并不在于此,而是在于设计所体现的智力输出。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必然会影响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原则,影响侵权判断的原则和方向,指引侵权判断更加客观,增加结果的可预见性。


局部外观设计的引入,填补了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的空白,是我国专利法的有益尝试和重要进步,代表着我国专利制度逐步厘清了外观设计本质在于保护设计而并非产品整体,是对知识产权本质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能够更大程度地保护创新成果,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产业创新活力,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来源: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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