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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不良影响”不需有实际损害,不考虑主观恶意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0-11-04

文章来源:商标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营者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也更加注重商标的个性化表达,但部分经营者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商标的标新立异,这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因为商标在品牌的发展道路上不仅仅要考虑经济利益,也要考虑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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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了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新闻通报会。

法官提醒商标注册人注意,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政治、文化、经济、历史、传统习俗上的不良影响,均无法获得注册。

具体讲是:不良影响规定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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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在通报会上介绍,该院自成立以来,审结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2000余件,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总收案量的6.3%,法院维持被诉决定比例高,改判率低。截至8月底,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被诉决定维持率达到89.4%,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党支部书记张剑介绍,判断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通常须考虑标志本身含义,不需具有实际损害,不考虑主观恶意,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

那么,何为“不良影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助理张航、石燕对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向社会发布如下典型案例。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前面提到,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商标存在可能损害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的情形。

第一枚商标,“该活!”。原告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0类咖啡、糖等商品上。看到这个词,大家可能想到了另一个词语,“活该”。诉争商标的汉字部分“该活”与“活该”只是字序不同,文字构成完全一致。虽然原告主张诉争商标有感叹号“!”标明汉字读序,但这并不能绝对限制一般公众对该二字的认读方向和顺序,容易使公众将二者相联系。而“活该”一词通常是公众用于传达出一种强烈的负面情绪的词语,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可能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枚商标,“IIO”,原告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类工业用胶、固化剂等商品上。本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IIO”构成,从视觉效果上看,与数字“110”高度相近,而“110”是在我国众所周知的报警电话,相关公众更易将诉争商标识别为报警电话“110”,将与报警电话“110” 高度相近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二、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

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可能对我国政治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们看第一枚商标,“雄垵特曲”,原告江苏建环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中的“垵”是曾厝垵的垵,“曲”是弯曲的曲,特曲是一种酿酒工艺。诉争商标在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我国雄安新区相近,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枚商标,“革命小酒”,原告北京康宏墨金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无其他相关语境的情形下,相关公众易将“革命”一词与我国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革命”一词的严肃性和神圣的象征意义,产生不良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上述案例,有通过低俗暗示打擦边球的,有利用有政治含义的词语制造营销噱头的,都因触碰了“不良影响”条款的禁区不能被核准注册。

下面请我的同事石燕继续为大家介绍具有经济上不良影响和文化上不良影响情形的典型案例。

三、具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

合肥房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第36类担保等服务上注册了本案的图形商标。“不良条款”属于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是对标志本身能否作为商标注册的一种适格性评价。该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为符号“¥”。“¥”通常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标记,也就是人民币的符号,读音为“元”。该商标使用在“担保”等服务上,可能对我国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具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

首先,是与历史人物或历史典故、文物等有关,易产生不良影响而不予注册的标识。原告扎鲁特旗红旗鱼场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注册了“皇太極湖及图”商标,图形部分是手持鱼叉的古代皇帝形象。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皇太极湖”是一个整体,具有地域性特点,与清朝开国皇帝“皇太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具有不良影响。对此,我院认为,虽然查明确有“皇太极湖”这一地名,但大家看,这一商标图形是一个皇帝形象,综合它的文字和图形,相关公众易将商标的含义与清朝皇帝“皇太极”相联系,而非与“皇太极湖”这一地名联系,所以“皇太極湖及图”商标因具有不良影响而不应予以注册。

接下来这个案例是因具有封建迷信性质而易产生不良影响的。

大家可能都看过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围绕这个知名IP有很多知识产权纠纷,我们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和“鬼吹灯”相关。原告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在第16类海报等商品、第41类戏剧制作等服务上申请注册“鬼吹灯”商标,原告主张其投资人为知名度极高的《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作者,“鬼吹灯”标识也具有区分于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我院经审理认为,“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不良影响”条款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鬼吹灯”标识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最后是因不规范使用汉字或成语而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例。原告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0类食物熏制等服务上注册了“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原告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联系在一起。本案中的商标系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这种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不应核准注册。

总之,商标申请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博人眼球,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市场主体在商标申请时应当更加慎重,主动避让一些格调不高、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词语,避免因触碰到“不良影响”条款的雷区而无法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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