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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双11”的狂欢还未到来,但“双十一”之战已经打响

作者:审四庭 唐蕾

发布时间:2020-10-13

文章来源:知产北京

每年的双11都可谓是广大消费者与电商平台间的一次大狂欢,“双11”早就不再只是一个日期,俨然已经成为一个节日、符号和文化。 而围绕“双11”的纠纷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便受理了一起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针对“双十一”商标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案情介绍

阿里巴巴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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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36470号诉争商标

京东公司认为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阿里巴巴公司未对涉案“双十一”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双十一”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决定对其予以维持。

京东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通过设置活动规则、官方微博的宣传,以及其它媒体对双十一相关晚会及成交额的报道等,对“双十一”商标进行了一定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前述方式知晓阿里巴巴公司的购物促销活动,并通过其与相关品牌的合作、宣传,对商品产生购买欲望,最终进行购物,诉争的“双十一”商标起到了为品牌合作方进行广告宣传、替其产品进行推销的作用,故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公司的“双十一”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至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诉争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使用,故诉争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京东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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