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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千慧助力 “史丹利三安” 完胜 “三安旺”!

作者:千慧

发布时间:2018-08-09

文章来源:原创

以前千慧案件部太低调,很多完成的行政案件都封存完好,存进了客户的档案柜里,不经意间,小编打开了档案柜,光芒四射!这简直是知识产权界种类齐全的案件宝藏!今天,小编特意借来一个案件与大家共同分享。为什么成功注册的商标还会被无效宣告了呢?

2017年,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委托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部(以下简称千慧案件部打赢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具体怎么回事儿呢?一起来看一下。


来自两家企业商标的较量

据了解,五洲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丰”)于2014年7月7日成功注册“三安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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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三安旺


该商标与史丹利名下第3735838号“三安SANAN”商标、第5847221号“金三安JINSANAN”商标、第7026261号“史丹利三安”商标、第14904792号“三安”商标、第16587627号“三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在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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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一:第3735838号“三安SANAN”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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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二:第5847221号“金三安JINSANAN”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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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三:第7026261号“史丹利三安”商标



史丹利认为“三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引证商标一在肥料商品上曾获得驰名保护,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千慧出场,搜集证据


经千慧案件部核实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千慧案件部在查证中搜集大量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未果,“三安旺”无效!



五洲丰辩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四、五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申请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与事实不符,无证据证明,于法无据,均属于无理取闹、破坏同行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保护的恶劣行为。


经国家商评委查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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