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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2247号“皇家礼炮ROYAL SALUTE”商标撤销案

作者:千慧

发布时间:2018-11-27

文章来源:千慧知识产权

商标图样:内部资料精准10码

注册号:1282247

商标类别:34

商品/服务项目:香烟;雪茄烟

商标注册人: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撤销申请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撤销申请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282247号“皇家礼炮ROYAL SALUTE”商标在“香烟;雪茄烟”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商标局依法受理并向商标注册人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个月内提交在2008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向商标局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答辩人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提出了2008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期间未使用申请商标的正当理由。即:“根据国办发【2005】57号精神,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各省中烟工业公司整合公司主营业务并统一品牌。国家烟草专卖局2006年对山东卷烟企业品牌管理体制进行了批复,暂停对申请商标的生产和使用”。主要证据包括:

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山东卷烟工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

2.山东卷烟工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3.答辩人前身“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的章程等。

裁决结果:

商标局认为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不使用注册商标之正当理由,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决定第1282247号“皇家礼炮ROYAL SALUTE”商标不予撤销,维持注册。

对企业的启示: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的设置本意在于清理闲置商标,引导、鼓励商标注册人真实、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识别产源的功能。因此,撤销制度本身是手段而非目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被撤销,主观上的成因是商标注册人并没有将商标真正投入使用的意图,换言之,客观上具备使用条件而不使用,此时商标注册人就应当承担商标被撤销的不利后果。

既然撤销制度的本意并非撤销而是督促使用,那么对于主观上具备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但是客观上不具备使用条件或者受限制的企业,就应当给予其抗辩权利,这也就是“注册商标不使用正当理由”存在的理论基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根据该规定,成立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事由,除此以外的其他事由都不成立“正当理由”。

根据上述分析,显然主客观相统一应当是“正当理由”成立的必要条件。那么企业在提出正当理由进行抗辩时,就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论证。

主观上必须强调企业从未放弃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比方说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已经为使用商标印刷包装、印制标签、租赁办公场所等做了准备。“具有使用意图”的认定很难用具体的证据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证明标准不宜定的太高,在没有前述证据证明企业已经进行准备使用行为时,只要存在前述商标注册人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理由,我们就可以推定其“没有放弃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

客观上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四类事由中的任一种,即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客观事由。首先,该事由非因商标注册人过错导致,如因商标注册人疏忽、企业自身战略要求等原因导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显然不构成“正当理由”;其次,该事由的出现暂时阻碍了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实践中,如果企业遇到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政府临时政策限制等情势变更、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我们均可以考虑提出正当理由进行抗辩。

最后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因为立法鼓励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商标,因此对于“正当理由”的证明标准相对高,企业平时应当注意保存有关第三方或者官方出具的文件、档案、报刊等证据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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