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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0784号“TAISHO”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案

作者:千慧

发布时间:2018-09-18

文章来源:千慧知识产权

商标图样:内部资料精准10码

注册号:4560784

商标类别:30

商品/服务项目: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蜂蜜;食用王浆(非医用);糖;糕点;调味品

商标注册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撤销申请人:旷芳香

案情介绍:

撤销申请人旷芳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4560784号“TAISHO”商标在“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商标局依法受理并向商标注册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个月内提交在2013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向商标局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答辩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企业在“营养胶囊”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包装盒、说明书原件、产品照片,包装盒和说明书上清晰体现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企业和印刷公司签订的包装盒印刷合同、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产品的购销合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及产品发货单。

裁决结果:

商标局认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合法有效,旷芳香在“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蜂蜜;食用王浆(非医用)”共七项商品上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维持其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但是依法撤销在“糖;糕点;调味品”三项商品上的注册。

即:部分维持第4560784号“TAISHO”注册商标。

对企业的启示:

撤销申请人撤销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本案即属于这类情况;二是有目的地撤销在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例如:案例二中“SDA”服务商标撤销申请案。针对不同的撤销理由,企业需要做不同应对:

首先,如果申请人撤销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我们需要明确所有商品所在的商品群组。因为要求企业提供全部事项不同商品的使用证据很多时候是很难做到的,而区分不同群组的商品后,企业只需要在每一个群组上提供至少一种商品的使用证据,即可以保留在该群组所有商品上的商标注册。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举证责任当然小得多。本案中,企业主要生产的是“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蜂蜜;食用王浆(非医用)”等六项商品均不生产,但是他们却同属于一个类似商品群组,故企业提供了“营养胶囊”一种商品的使用证据,就可以保留在同一群组中七项商品的注册了。

而“糖、糕点、调味品”分属于其他群组,且各不类似,由于企业未提供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商标局依法撤销。尽管如此,对于主要生产“营养品”的商标注册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来说,维持在主营产业上的商标权之目的已经达到。撤销无关商品项目的结果对他们也就没有影响了。

其次,针对申请人撤销在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行为,很显然,申请人感兴趣的正是被撤销商品本身或者是该商品所在群组的类似商品。此时,企业需要分情况对待。如果申请人撤销的商品及其所在群组的类似商品所属行业较偏,企业基本不可能涉及到,企业可以考虑放弃提交使用证据,也就是放弃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未被撤销商品上的商标权利依然有效。如果企业正在计划或者打算涉足该行业,则企业必须重视提交使用证据,因为此时申请人往往在撤销的同时伴随着提交一份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其撤销的目的恰恰是为了新商标的成功注册。一旦提交使用证据时掉以轻心,申请人就会趁虚而入,获得其目标商标注册,而企业之后想要取回该商标权利将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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