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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17202号“中汽协”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分析

作者:千慧

发布时间:2019-09-10

文章来源:千慧知识产权


商标图样:内部资料精准10码

商品项目:海报;书籍;印刷出版物;新闻刊物;期刊;杂志(期刊);报纸

商标注册人:中国汽配行业协会

案情介绍:

1.基本案情:

香港公司中国汽配行业协会2013年6月26日在第16类“海报;书籍;印刷出版物;新闻刊物;期刊;杂志(期刊);报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2817202号“中汽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组织(5A级协会),认为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侵犯了其在先合法权益,于2015年11月30日委托我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2.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主要证据:

(1)“中汽协”是申请人的简称,从1990年成立时持续使用至今,被申请人为一家在香港登记注册的离岸公司,其在申请人所实际经营的项目上提交“中汽协”商标的注册申请,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对协会简称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并建立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3)被申请人以“中国汽配行业协会”的名义注册争议商标,并且争议商标又是申请人的简称,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这是经过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协会商标,而一旦被相关公众误认,则必将有损相关国家机关及行业协会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由此可见,争议商标的注册也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4)被申请人通过“合法的形式”在香港登记注册--中国汽配行业协会的公司名称,一方面规避了在大陆需要在民政部审批通过的繁杂程序,另一方面也达到了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为全国性的汽车行业社团组织的目的,现又借此名义申请“中汽协”商标,如果允许该商标注册使用必然会纵容其借助“合法外衣”进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申请人认为结合被申请人在香港注册“离岸公司”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恶意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针对上述理由,申请人主要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呈报国务院及民政部变更名称的相关文件;

(2)2001-2014年申请人向上级主管机关、协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呈报、下发的各类文件(文件中均使用“中汽协”作为简称);

(3)2001年至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给申请人的发文文件(文件中均使用“中汽协”作为简称);

(4)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清单;

(5)申请人作为主办单位的汽车展会资料(在每次展会的发文文件等资料中均使用“中汽协”作为简称);

(6)申请人与各展会合作商等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7)申请人每年车展的计划列表复印件;

(8)申请人的会员单位名单;

(9)申请人在各大报纸、期刊的报道资料;

(10)申请人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11)申请人《中国汽车导讯》、《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汽车纵横》杂志的照片;

(12)申请人自办及与其他单位合办的杂志、期刊名单;

(13)被申请人在香港公司登记的信息及其地址在百度中的搜索结果;

(14)“离岸公司”的查询结果;

(1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及相关法律规定;

(16)被申请人在民政部网站的搜索结果,以及在百度搜索和其网站的截图。

3.被申请人答辩理由

(1)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以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2)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

(2)被申请人的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4.申请人后期质证意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利用“一国两制”治国方针下香港和中国大陆地区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漏洞规避我国的资格审查制度,恶意攀附申请人注册公司名称、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欺骗中国大陆消费者,手段恶劣,挑战国家立法主权和行政管理主权,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依法应予禁止,争议商标不具有商标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5.案件争议焦点

(1)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带有欺骗性,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特点等产生误认;

(2)争议商标注册使用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3)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简称;

(4)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实际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

6.商评委裁定意见及法律依据

商评委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是众所周知的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是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在汽车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我为经查询,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全国性民间组织查询”一栏中并未查到被申请人,而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一栏中显示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中汽协”,已被消费者误认为其商标主体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或其他的全国性汽车相关领域经官方认可的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中汽协”指定使用在报纸、期刊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最终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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